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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的须予披露交易涉及根据一般授权发行新股份

2020-06-17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协议,据此,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177,650,000港元(相当于约人民币161,504,693元)。

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以及目标集团的财务资料将併入本集团财务报表。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