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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质押合同的主要交易

2019-03-22 00:00:00

质押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期间,新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新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新明集团」)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温州银行」)订立若干质押合同(「质押合同」),据此,新明集团同意将总值人民币535,400,000的存单质押予温州银行,为浙江木子贸易公司(「浙江木子」)作出金额为人民币537,461,290的质押担保。有关质押期为质押合同生效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新明集团将收取质押合同总额的2%作为担保手续费。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新明集团通知浙江木子和温州银行终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在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正式终止,所有被质押的存单亦已归还新明集团。

就本公司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浙江木子和温州银行为独立于本公司的第三方。

由于质押合同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4.07条的一项或以上相关百分比率高于25%,故有关交易在终止以前构成本公司主要交易,原须遵守上市规则有关通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唯本公司未有及时遵守有关规定。

近日,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得悉上述事件,特此公告披露。本公司尚在整理及分析质押合同有关资料,并会在短期内作出进一步公告披露质押合同的详细内容。

补救措施

鉴于上述事件,董事会明白有需要加强本公司内部控制及遵例措施。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就事件召开特别会议,及已向董事会建议马上采取必要行动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

(1)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对上述事件作出调查;

(2)安排本公司财务部作出一系列自查行动,以检视本公司是否尚有其他同类事件;

(3)已聘请独立顾问公司马上展开内控的审视工作;

(4)已安排以加强本公司管理层有关上市规则及内控管理的培训。

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则,适时就以上措施的进展作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