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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有关清盘呈请的更多资料

2022-06-24 00:00:00

本公告乃新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之公告(「该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该呈请之影响

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倘本公司最终因该呈请而被清盘,于清盘开始后就本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处置,以及本公司任何股份(「股份」)转让或股东地位的变更,除非法院另有颁令,否则均属无效。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二一年修订本)第99条,清盘令一经作出,清盘开始日期后就本公司财产作出的任何处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本公司股东地位的变更,除非法院另有颁令,否则依据开曼群岛法例均属无效。

本公司谨此提醒其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由于向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存入股份可能因该呈请而暂停,故股份存在受到限制的风险。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有关提出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函,及鑑于可能产生与股份转让有关的限制及不明朗因素,对于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之一般规则随时行使其权力,暂时中止其任何有关股份的服务而不作通知。此可能包括暂停接纳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香港结算已接纳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重新登记的本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而香港结算将保留权利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相应记减本公司有关证券,以抵销已记存的任何股份。该等措施一般将于该呈请被撤销、驳回、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自相关法院取得必要的认可令当日起不再适用。

本公司已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该呈请,仅作为本公司清盘的一项申请,而于本公告日期,香港高等法院概无授出清盘令以清盘本公司。

鉴于可能清盘令对股份转让的影响,本公司将就可能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令寻求其香港法律顾问的意见。股东务请注意,概不保证香港高等法院将会授出任何认可令。倘并无授出认可令但清盘令并无被驳回或永久搁置,则于清盘开始后,所有股份转让均属无效。

目前,本公司现正就股份转让有关的认可令向其开曼法律顾问寻求意见。

由于本公司股份可能因该呈请而暂停存入中央结算系统,故股份转让可能受到限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或拟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有关该呈请的本公司状况

本公司现正寻求其法律顾问的意见,以决定有关该呈请的下一步及可能采取的行动,且计划强烈反对和辩护该呈请。

本公司将就任何重大进展及其他事宜适时另行刊发公告,以知会其股东。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