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重续持续关连交易 - 供应超发电力

2019-10-21 00:00:00

重续持续关连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的公告。根据前述公告,(其中包括)本公司与母公司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订立原超发电力供应协议,据此,本集团同意向母集团供应超发电力,期限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本公司与母公司订立重续超发电力供应协议,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三年,据此,本集团将继续向母集团供应超发电力。重续超发电力供应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与原超发电力供应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基本相同。

上市规则的涵义

母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故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重续超发电力供应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有关重续超发电力供应协议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故持续关连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重续超发电力供应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包括年度上限)。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重续超发电力供应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包括年度上限)的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及(iv)临时股东大会通告的通函将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