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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联席公司秘书 及 豁免严格遵守 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

2019-04-26 00:00:00

委任联席公司秘书

亚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苏晓航女士(「苏女士」)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的联席公司秘书(「联席公司秘书」),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本公司现任公司秘书赵明璟先生(「赵先生」)为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

苏女士的履历详情如下:

苏女士,33岁,现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苏女士持有英国伯明翰大学国际会计与金融理学硕士学位。彼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并于二零一七年六月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基金业从业证书。苏女士于金融服务及投资行业拥有超过七年的经验。于二零一一年一月至二零一四年一月,苏女士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担任全球金融服务业审计组的高级审计师。其后,于二零一四年二月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彼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担任分行财务主管。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至二零一八年八月,彼于涛石股权投资管理(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担任投资经理。其后于二零一八年九月,彼加入本集团。

儘管苏女士目前并不具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严格规定的指定资格,本公司认为委任苏女士为一名联席公司秘书将会符合本公司及本集团企业管治的利益,其理由如下:(1)苏女士熟悉本集团的日常经营及财务状况;(2)苏女士自加入本集团以来一直频繁积极地与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进行互动;(3)苏女士为本集团与本公司控股股东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603393))(「新疆鑫泰」)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因此,苏女士更有利于促进本集团与新疆鑫泰之间的及时有效沟通,这对本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公司及证券法律法规而言尤为重要;(4)苏女士熟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上市规则」)的要求,藉此倘新疆鑫泰有任何涉及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披露,彼可与本集团进行协调;及(5)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赵先生为外聘专业服务供应商,故相比苏女士对本集团的日常营运、财务状况、董事及管理层相对陌生。因此,董事认为,由于苏女士为本公司员工且熟悉本集团及新疆鑫泰的事务及管理以及上海上市规则,委任彼为联席公司秘书与赵先生密切共事诚属适当,且有助于促进更为有效的沟通以确保本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公司及证券法律及法规。

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赵先生将协助苏女士履行其作为联席公司秘书的职责。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

根据上市规则第8.17条,发行人必须委任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之公司秘书,其规定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个别人士为公司秘书,该名人士必须为联交所认为在学术或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足以履行公司秘书职责之人士。

苏女士目前并不具备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所规定的指定资格。然而,基于上述原因,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且联交所已授出豁免,于苏女士获委任为联席公司秘书之日起计三年期间(「豁免期」)豁免其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的规定(「豁免」),惟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作实:

(i)苏女士于豁免期内获赵先生协助;

(ii)本公司须在豁免期届满时通知联交所,以便联交所重新评估情况。联交所预期于豁免期结束后,本公司将可证明由于获赵先生提供之协助后,苏女士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的规定,故毋须取得新的豁免;及

(iii)本公司将公佈豁免详情,包括其原因及条件。

当赵先生停止向苏女士提供协助时,豁免将被即时撤回。倘本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动,联交所可能会撤回或更改豁免。

董事会藉此机会欢迎苏女士担任联席公司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