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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週年大会通告

2019-03-21 00:00:00

兹通告天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香港万丽海景酒店低层大堂会议厅8举行股东週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处理下列普通事项:

1.采纳及省览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会报告以及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2.批准宣派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获派0.20港元;

3.以独立决议案重选下列人士为本公司董事:

(a)汤道平先生;

(b)吉忠良先生;及

(c)程隆棣教授

4.授权本公司董事会釐定董事酬金;

5.委任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釐定其酬金;

及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6.「动议:

(a)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天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买卖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未发行股份(各称「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之购股权证);

(b)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而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原因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但不包括(i)根据供股而发行任何股份;或(ii)行使本公司不时根据上市规则采纳之所有购股权计划批授之任何购股权而发行任何股份;或(iii)根据本公司不时有效之组织章程细则配发与发行股份以替代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发行任何股份;或(iv)因根据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证或任何可换股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任何股份),不得超过下列两者总和:

(aa)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及

(bb)(倘本公司董事获另一项独立的本公司股东普通决议案授权)随本决议案获通过后本公司所购回已发行股份总数(可购回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最多10%),

及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权力亦须因此受到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

(ii)依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适用之开曼群岛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有关授权之日;

供股」乃指本公司董事于指定期间内,根据于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于该日之持股比例向彼等提呈之股份发售建议,或购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可认购股份之证券之发售建议或发行(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法例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引致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经考虑到在决定该等法例或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之存续或程度时所涉及之开支或延误,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7.「动议:

(a)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天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规则及规例、开曼群岛公司法第二十二章(一九六一年第3号法例,经综合及修订)及所有其他就此适用法律之规定,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购回其于联交所或为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其他交易所上市之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股份」);

(b)本公司根据(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内购回或同意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须因此受到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ii)依照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适用之开曼群岛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有关授权之日。」

8.「动议待上文第6项及第7项决议案通过后,扩大根据上文第6项决议案(a)段授予天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之一般授权,即于本公司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份总数上,另加根据上文第7项决议案(a)段授予之授权本公司购回或同意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