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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 - 向关连人士提供担保

2022-04-28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订立中国海外发展服务协议的公告,据此本集团可不时参加竞标,以于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个年度期间内就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拥有的该等物业向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提供该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智能设置服务)。

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兴海物联时有参加竞标,以就中海企业集团拥有的该等物业向中海企业(中国海外发展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智能设置服务。投标过程通常涉及兴海物联(作为承包商)(1)于提交投标时向中海企业集团(作为发展商)提供由银行发出的投标保函或保证金及(2)于中标后签署合同时向中海企业集团(作为发展商)提供由银行发出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以确保合约之履行。为削减每次开具投标保函及履约保函的行政开支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集团已与中海企业集团磋商且中海企业集团已同意上述有关向中海企业集团提供智能设置服务的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要求可由本公司向中海企业集团提供人民币30百万元(相当于约港币36.7百万元)的公司担保替代。

上市规则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中建集团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中国海外(中建集团的附属公司)为本公司及中国海外发展各自的控股股东,于彼等各自的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61.18%及56.09%权益。中海企业(中国海外发展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提供公司担保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提供公司担保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逾0.1%但低于5%,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