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现有年度上限
本公告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4条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内容有关中海物业管理(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深圳领潮(中国海外发展的全资附属公司)订立物资采购供应链管理服务协议,据此,深圳领潮同意向中海物业管理集团不时提供物资采购供应链管理服务,为期14个月,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包括首尾两日)。物资采购供应链管理服务协议的详情已于上述公告披露。
根据中海物业管理集团的现有物业项目及潜在项目的数量(该等项目数量因对精装修及布置的需求增加而有所上升),预期需要通过电子商务系统采购更多货品及物资,而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间于物资采购供应链管理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现有年度上限将不再足以支撑中海物业管理集团的业务需求。因此,本公司决定订立补充协议修订年度上限,由港币67百万元提高至港币300百万元。
上市规则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中建集团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中国海外(中建集团的附属公司)为本公司及中国海外发展各自的控股股东,于彼等各自的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61.18%及56.09%权益。深圳领潮(中国海外发展的全资附属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订立物资采购供应链管理服务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根据经修订上限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逾0.1%但低于5%,故物资采购供应链管理服务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项下拟进行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