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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 - 关于租赁协议

2020-12-30 00:00:00

董事会谨此公告,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承租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出租人(中国海外宏洋的全资附属公司)订立该协议,据此,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出租租赁物业,主要包括由出租人及╱或其附属公司开发的位于中国北京的五个住宅开发项目中的所有可出租停车位(包括人防车位),租期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两日)止,为期一年,年租总额为人民币5.3百万元(相当于约港币6.3百万元)。

中建集团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中国海外(中建集团之附属公司)于本公司及中国海外发展各自的已发行股本分别拥有约61.18%及56.00%权益,因此为其各自的控股股东。由于中国海外发展于中国海外宏洋已发行股本拥有约38.32%的权益,故为中国海外宏洋的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出租人(即中国海外宏洋之全资附属公司)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且订立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该协议的订立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协议的订立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