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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上市公司股份

2020-06-03 00:00:00

出售智度科技股份

兹提述(i)本公司于2020年4月7日有关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8日及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分别出售479,160股及3,281,402股智度科技股份的公告;及(ii)本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有关于2020年5月15日出售350,000股智度科技股份的须予披露交易公告。

于2020年6月3日,卖方进行了一系列公开市场交易,按平均价格每股销售股份人民币9.18元出售合计3,772,561股智度科技股份,代价约人民币34.6百万元(不包括交易成本)。出售之后截至本公告日期,卖方已出售全部所持有的智度科技股份,本集团不再持有智度科技任何权益。

董事会认为,该等出售公平合理,且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及本公司与股东整体的最佳利益。

上市规则规定

由于过往出售及现时出售于12个月内进行,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过往出售及现时出售须合併计算。由于该等出售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于25%,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等出售合併视为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