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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上市公司股份

2020-04-07 00:00:00

出售智度科技股份

谨请参阅本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刊发的招股章程,当中披露本集团拥有5,803,941股智度科技股份,相当于智度科技全部已发行股本约0.44%。董事会公告,于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8日及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卖方进行一系列公开市场交易,分别按平均价格每股销售股份人民币6.87元及人民币8.31元出售合共479,160股及3,281,402股智度科技股份,代价分别约人民币3.3百万元及人民币27.3百万元(不包括交易成本)。

董事认为,该等出售公平合理,且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及本公司与股东整体的最佳利益。

上市规则规定

由于过往出售及现时出售于12个月内进行,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过往出售及现时出售须合併计算。由于该等出售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于25%,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等出售合併视为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