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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灯-SS公布:建议酒店发展项目之框架协议项下之选择权失效

2018-05-28 16:48:00

兹提述受托人-经理及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刊发有关港灯与长实就建议酒店发展项目订立框架协议的公告(「该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框架协议,长实已授予港灯选择权,可由港灯自框架协议日期起计三个月内全权酌情行使,要求长实承担港灯就补地价金额应付的部分(金额为港币一亿一千三百四十一万元)全部或部分出资(「选择权出资」)。

董事局公布,经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後,包括(i)选择权出资预期将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造成任何重大的影响,信托集团的分派能力亦将因而得以保持;及(ii)港灯将受惠於根据选择权出资所投入的金额获得按比例自由现金流直至终止日期(在任何情况下,港灯将可自终止日期起获得酒店发展项目的全部回报),港灯已决定保留选择权出资以作为其就出资总额的部分出资及不会行使选择权。因此,选择权已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失效。

受托人-经理及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酒店发展项目的进展,以及信托集团及长实集团或将订立的交易发布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