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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海外监管公告 - 关於公司试点开展跨境业务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无异议复函的公告

2018-01-05 20:22:00

本公告乃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第13.10B条作出。

兹载列本公司於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於公司试点开展跨境业务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无异议复函的公告》,仅供参阅。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8-00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试点开展跨境业务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无异议复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试点开展跨境业务有关事项的复函》(机构部函[2017]3002 号)。

根据该复函,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开展以下业务无异议:

“(一)以自有资金参与境外交易场所金融产品交易,以及投资于其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允许投资的境外金融产品或工具。

(二)与境内外交易对手签订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含ISDA、CSA、NAFMII 及 SAC 等),参与场外金融产品交易,及向你公司客户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服务。”

复函同时要求,公司开展跨境业务应严格控制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 20%,相关业务规模按《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内同类型业务的投资规模计算,并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公司将严格按照复函要求,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开展以上业务,满足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严格控制业务规模,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