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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出售100%卓星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及(2)有关提供财务资助的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的最新情况

2019-12-31 00:00:00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四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出售卓星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兹亦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及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待卖方开设银行账户前由卖方股东保管定金。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向股东提供有关(i)临时保管出售事项项下的初始定金及进一步定金(统称「定金」),及(ii)交割状态的最新情况。

有关保管定金的最新情况

诚如该等公告所述,卖方已按其股东于卖方的持股比例收取定金并将定金存入卖方股东,卖方已履行其于股权及债权收购协议项下相应的交割义务。因此,第一次交割已告完成。

截至本公告日期,定金仍由卖方股东保管。

交割状态的最新情况

除定金外,截至本公告日期,卖方已收到第一期付款人民币644,205,000元,已存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间附属公司。同时,卖方尚未履行第二次交割项下的若干交割义务,包括解除就C地块授出的抵押、将金伦置业100%的股权质押给买方。完成上述交割义务后,卖方预计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前收到第一期付款中余下的人民币855,795,000元。截至本公告日期,卖方已就出售事项收到总代价中的人民币1,744,205,000元。

卖方及买方拟根据股权及债权收购协议的时间表继续进行第三次交割及第四次交割。

卖方宣派股息

根据适用法律,卖方拟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前后向其股东(基亚、耀新及善盈)按其于卖方的持股比例宣派股息。所宣派股息将抵销卖方股东保管的金额。此外,总代价的余额将根据适用法律以类似方式按卖方股东的持股情况予以分配。

诚如通函所述,本集团拟将其将收到股息分配的约85%用于偿还债务以增加本公司现金流,此将有利于其他项目的进一步融资、开发及资金支持;及在本公司积极寻找重点城市中属本公司主力产品的潜在项目过程中,结合本公司的战略转型,将其将收到股息分配的约15%投资于其他符合本公司发展要求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