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 - 有关行使买入选择权及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补充及修订协议

2019-09-23 00:00:00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阳光壹佰集团、上海雅戈尔、宁波泓懿及项目公司订立的合资协议。根据合资协议,上海雅戈尔及宁波泓懿向阳光壹佰集团授出买入选择权,据此阳光壹佰集团有权要求上海雅戈尔及宁波泓懿出售其各自于项目公司14.5%的股权(「买入选择权」),价格相当于项目公司实收资本总额的29%加上按年利率20%计算的应计利息。倘阳光壹佰集团行使买入选择权,其应同时承担未偿还股东贷款的29%加上按年利率12%计算的任何未偿还利息。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阳光壹佰集团与上海雅戈尔、宁波泓懿及项目公司订立补充及修订协议,以补充及修订合资协议。根据补充及修订协议,订约方同意阳光壹佰集团(i)行使买入选择权,代价相当于项目公司实收资本总额的29%(即人民币29,000,000元)加上按年利率15%计算的应计利息;(ii)收购上海雅戈尔及宁波泓懿持有的项目公司余下51%股权,代价相当于项目公司实收资本总额的51%(即人民币51,000,000元)加上按年利率15%计算的应计利息;及(iii)担保项目公司应归还给上海雅戈尔及宁波泓懿的股东贷款加上按年利率15%计算的应计利息。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补充及修订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一项或多项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补充及修订协议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