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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收购位于兴隆的土地使用权

2019-05-09 00:00:00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兴隆阳光壹佰与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成交确认书,确认兴隆县阳光壹佰通过兴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以人民币258.67百万元之代价竞得[2019]3号地块之土地使用权。收购事项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前订立。

上市规则之影响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规定,收购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