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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延迟刊发二零二一年经审核年度业绩及寄发二零二一年年度报告;(2)延迟刊发二零二二年中期业绩及寄发二零二二年中期报告

2022-08-31 00:00:00

本公告乃由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其子公司合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延迟刊发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初步业绩(「二零二一年经审核年度业绩」);(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股份于联交所暂停买卖;(iii)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更换核数师;(iv)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联交所之复牌指引;及(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更换核数师之进一步资料(统称「该等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1) 进一步延迟刊发二零二一年经审核年度业绩及寄发二零二一年年度报告

由于本公司新核数师中审众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需要更多时间进行及完成其审核程序,尤其是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及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之公告所披露先前核数师函件所述之若干未决事项,刊发二零二一年经审核年度业绩及寄发二零二一年年度报告将进一步延迟。

(2) 延迟刊发二零二二年中期业绩及寄发二零二二年中期报告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6)及13.48(1)条,本公司须于不迟于相关财政期间结束后两个月(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刊发其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财务业绩(「二零二二年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不迟于财政期间结束日期后三个月(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向其股东寄发其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报告(「二零二二年中期报告」)。

诚如上文所述,有关二零二一年经审核年度业绩的审核工作目前仍在进行中。根据最新可得资料,本公司预期二零二一年经审核年度业绩将可能对编制二零二二年中期业绩及二零二二年中期报告造成影响。鉴于二零二一年经审核年度业绩的审核进度,本公司认为其将无法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刊发二零二二年中期业绩及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前寄发二零二二年中期报告。本公司将于刊发二零二一年经审核年度业绩后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落实二零二二年中期业绩。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以知会本公司股东批准二零二一年经审核年度业绩及二零二二年中期业绩的董事会会议日期及任何其他最新资料。

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刊发二零二一年经审核年度业绩、二零二一年年度报告、二零二二年中期业绩及二零二二年中期报告为止。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以知会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上述事宜之任何重大发展。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