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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购目标公司60%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12-06 00:00:00

该协议

于2019年12月6日,本公司、卖方、剩余股东、个人担保人及目标公司订立该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收购且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待售权益,占目标公司股权的60%,代价为人民币48,000,000元(可予调整)。

于完成后,目标集团将成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目标集团的财务业绩将合併入账至本公司的财务业绩。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的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均低于25%,故收购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收购事项之完成须待该协议所载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概不保证完成将落实或其可能落实之时间。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