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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附属公司股权及应收账款

2022-11-17 00:00:00

安吉股权转让协议及应收安吉账款转让协议

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卖方1(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i)与买方订立安吉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卖方1已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安吉销售股权,代价为人民币22,963,110.45元;及(ii)与买方订立应收安吉账款转让协议,据此,卖方1已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账面值为人民币78,198,700元的应收安吉账款,代价为人民币69,486,283.54元。于安吉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安吉的任何权益,而安吉的财务业绩将不再于本集团的账目内综合入账。

春园股权转让协议及应收春园账款转让协议

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i)卖方2(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春园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卖方2已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春园销售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3,432,224.02元;及(ii)卖方2及卖方3(各自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应收春园账款转让协议,据此,卖方2及卖方3已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账面值为人民币122,800,000元的应收春园账款,代价为人民币109,118,382.00元。于春园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春园的任何权益,而春园的财务业绩将不再于本集团的账目内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出售事项乃由卖方与买方大致同时磋商进行及转让协议乃由卖方与买方于同日订立,故各转让协议项下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应予以汇总。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有关转让协议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