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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2024-06-03 00:00:00

EF001 免责声明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票发行人现金股息公告发行人名称四川百茶百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2555多柜台股份代号及货币不适用相关股份代号及名称不适用公告标题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公告日期2024年6月3日公告状态新公告股息信息股息类型末期股息性质普通股息财政年末2023年12月31日宣派股息的报告期末2023年12月31日 宣派股息 每 股 0.28 RMB股东批准日期2024年6月25日香港过户登记处相关信息 派息金额及公司预设派发货币 HKD, 金额有待公布汇率有待公布除净日2024年6月28日为符合获取股息分派而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之最后时限2024年7月2日 16:30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期由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5日记录日期2024年7月5日股息派发日2024年8月1日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股份过户登记处及其地址 17楼1712-1716号舖 湾仔香港代扣所得税信息 宣派末期股息所适用之代扣所得税(包括股东类型及适用的税率)摘要载列于下表。 股息所涉及的代扣所得税 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高于10%但低于20%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居民,第 1 页 共 2 页 v 1.1.1EF001本公司派发股息时将按相关税收协定规定的实际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股东类型税率有关代预扣所得税之更多补充(如适用)非个人居民(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 10% H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或澳门居民或 其他与中国签订10%税率的税收协 定的国家(地区)的居民,本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个人居民(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 10% 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低于 10%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居民,本公司将暂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任何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并希望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有关 规定的H股个人股东,需在规定时间内向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呈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 35号中列明的相关资料。经本公 司转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本公司将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 非个人居民(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 20% 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20%税 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居 民、与中国没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居民或其他情况,本公司将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 10% 对于非居民企业H股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的规定,本公司须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其股息的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所发行上市权证/可转换债券的相关信息 发行人所发行上市权证/可转换债券不适用其他信息 如本公司总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发生变动,本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发行人董事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王霄锟先生、汪红学先生、戴利女士及陈克远先生;非执行董事陈达博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杨志达先生、唐勇博士及程丽女士。 第 2 页 共 2 页 v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