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澄清公告

2019-06-26 00:00:00

谨此提述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之通函(「该通函」)有关利润分配。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内所用之词汇具有该通函赋予有关词汇之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知悉在该通函有无意的文书错误,并谨此澄清于第15页附录三中(1)建议派发现金股息(1.1)(1)最后一段应为如下:(更正部分已加下划线):

就现金股息而言,宣派日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宣派股息前一个公历星期(即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佈之港币平均中间价为1港元兑人民币0.853926元。按该平均价计入上述公式,每股H股之股息为0.117106港元。」

除以上披露外,该通函其他资料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