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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出售一家全资附属公司的100%股权

2021-02-24 00:00:00

出售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卖方与买方订立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股权(即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及向买方转让股东贷款,代价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代价包括股权代价人民币166,000,000.00元及与贷款转让相关的股东贷款代价人民币134,000,000.00元。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的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2)条,协议项下的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通知及公告的规定,惟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于出售事项须待协议所载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获豁免(视情况而定)后,方可作实,故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未必一定会完成,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