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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宇集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7 06:48:00

兹通告恒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澳门新口岸毕仕达大马路26-28 号中福商业中心11 楼F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批准(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与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谢镇宇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李瑞娟女士为执行董事;

(c) 重选温宜生先生为执行董事;

(d) 重选范骏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 重选李秉鸿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f) 重选梁逸鸾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g)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考虑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且任期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 c )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或可兑换为股份之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认购任何股份之类似权利,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购股权及认股权证;

(b) 本决议案( a ) 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兑换股份之其他证券;

(c) 除根据( i ) 供股(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或( i i ) 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iii) 任何以股代息或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或( i v )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兑换为股份之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兑换权而发行之任何股份外,董事根据本决议案( a ) 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进行)、发行或处理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倘於本决议案通过後任何股份合并为更大或拆细为更小数额的股份,则该总数将予调整)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3号法例,经综合及修订)(「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给予董事授权之日;「供股」乃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持有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之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配额或经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法例项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厘定该等限制或责任是否存在或其程度所涉及开支或延误後认为必须或权宜之情况下,取消有关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b)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巿且就此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并遵照及根据证监会及联交所规则及规例、公司法及其他所有相关适用法例回购股份;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 a ) 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内可能回购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倘於本决议案通过後任何股份合并为更大或拆细为更小数额的股份,则该总数将予调整)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6. 「动议待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及5项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後,藉额外加入本公司根据及依照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 项决议案授予之一般授权可能回购之股份总数,以扩大董事根据及按照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 项决议案所载授出之一般授权而可能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份总数,惟有关数额不得超过第6 项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倘於本决议案通过後任何股份合并为更大或拆细为更小数额的股份,则该总数将予调整)10%。」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皇后大道中29号

华人行16楼1603室

附注:

1. 凡有资格出席本公司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或以上之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须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签署或核证副本,须於大会或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 楼,方为有效。

3. 就确认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之股东而言,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三)(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获得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资格,所有过户文件须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星期四)下午4 时30 分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 楼。

4. 就本大会通告第2 项提呈决议案而言,谢镇宇先生、李瑞娟女士、温宜生先生、范骏华先生、李秉鸿先生及梁逸鸾女士将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4 条於上述会议退任,且符合资格并愿意重选连任。

5. 就本大会通告第4 及第6 项提呈决议案而言,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授权董事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巿规则」)配发及发行股份。董事不拟即时发行任何新股份。

6. 就本大会通告第5 项提呈决议案而言,董事表明将行使授予彼等之权力,於彼等认为符合股东利益之合适情况下回购股份。载有上巿规则规定载列以便股东就提呈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合理所需之资料之说明函件,载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刊发之通函附录一。

7.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 条规定,於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大会主席将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66 条规定,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要求将所有列於本通告之决议案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8.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销论。

9. 倘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上午五时正後任何时间,澳门悬挂8 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则不会於该日举行大会。本公司於该情况下将刊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