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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宇集团薪酬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2018-01-15 06:23:00

成员

1. 委员会由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委任的不少於三名成员组成,过半数须为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证券上市规则》所指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2. 董事会须提名委员会其中一名委员会成员(该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委员会主席。

会议次数及议事程序

3. 委员会每年须召开会议至少一次;若因工作需要,委员会应召开额外会议。

4. 委员会主席可自行决定召开额外会议。

5. 两名委员会成员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

6. 委员会可不时邀请顾问出席会议向成员提供意见,包括(但不限於)外聘顾问或顾问。

7. 委员会会议的议事程序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117条及118条或本公司认为合适及/或不时采纳的任何其他适用规例所规管。

职责、权力及职能

8. 委员会须:

(a) 制定薪酬政策提交董事会批准(薪酬政策的考虑因素包括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雇用条件以及职责与个人表现,涉及对象包括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其中表现须按董事会不时议定的企业方针及目的而衡量);以及执行董事会厘定的薪酬政策;

(b) 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

(i) 制定招聘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指引;

(ii)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政策及结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同时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自己的薪酬;

(iii) 厘定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职务或委任等的赔偿)(倘认为合适)。委员会须就本公司其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建议谘询董事会主席及╱或本公司集团行政总裁(视乎何者适用而定);

(iv) 检讨及批准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丧失或被终止其职务或委任或因行为失当而被解雇或罢免所涉及的赔偿安排;有关赔偿须公平合理而不致过多;

(v) 厘定评估雇员表现的准则;有关准则须反映本公司的业务目的及目标;

(vi) 根据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的表现准则评核彼等各自表现并参考市场标准,审议有关人员及员工的年度表现花红,继而向董事会提出相应建议;

(vii) 就委员会认为有需要的事宜外聘专业顾问,向委员会提供协助及╱或意见;

(viii) 采取任何行动使委员会可履行董事会赋予的权力及职能;及

(ix) 符合董事会不时指定或本公司组织章程不时所载又或适用法例及规例不时所定的任何要求、指示及规例。

汇报程序

9. 委员会须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在委员会会议後的下一个董事会会议上,委员会主席须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及建议向董事会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