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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购深圳市德润利嘉有限公司70%股本权益的溢利保证的最新资料

2023-02-13 00:00:00

有关收购深圳市德润利嘉有限公司70%股本权益的

溢利保证的最新资料

兹提述(i)巨星医疗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收购深圳市德润利嘉有限公司(「德润利嘉」)的70%股本权益;(ii)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及(iii)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的公告(统称「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未有达成德润利嘉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保证溢利及相关补偿额。除非本公告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的专有词汇具有该等公告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由于德润利嘉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达到的实际纯利少于年度保证溢利,故德润利嘉卖方有责任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向买方补偿及偿付补偿额约人民币9.76百万元。然而,此后并无作出任何付款,故本集团已于二零二一年九月在国际仲裁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开展仲裁程序。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以来,订约各方已进行两次仲裁庭审,并已向国际仲裁院呈交进一步的事实陈述及推论的支持文件,以供考虑。

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仲裁结果落实,而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收到裁决书原件,裁定卖方共同及各别(i)因未有达成保证溢利而须向本集团支付补偿额人民币9,752,000元;(ii)须向本集团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9,75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iii)须向本集团支付为本仲裁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8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人民币9,932元;(iv)本集团已预缴的仲裁费人民币126,179元由卖方承担;及(v)驳回卖方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上述仲裁结果为最终定论。卖方应于由仲裁结果生效日起计15天内履行付款责任。

然而,截至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并无从卖方收到仲裁结果所述的任何补偿额及其他付款。本公司已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就未有付款向法院申请还款执行令,法院已对执行案件立案。

儘管如此,卖方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颁佈的仲裁结果,而本公司已于二零二三年二月应要求出席法院聆讯,法院目前尚未就撤销仲裁申请做出裁决。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告知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德润利嘉卖方支付补偿额及其他付款的进度的任何进一步重大发展。

本公司董事亦确认,德润利嘉股份转让协议所列的保证条款自协议签立起直至本公告日期为止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