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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 以贷款资本化方式进行收购

2020-07-09 00:00:00

以贷款资本化方式进行收购

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本公司与目标公司订立上市公司贷款资本化协议,据此,贷款的尚未偿付本金额13,400,000加元及其累计利息将资本化为上市公司资本化股份,以发行予本公司或其代名人。

上市公司资本化股份将占目标公司经发行上市公司资本化股份及其他资本化股份扩大后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7.47%。于完成后,本集团将以认购上市公司资本化股份方式收购目标公司的47.47%股权。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为该物业。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该协议日期,目标公司为金富拥有78.4%权益之附属公司,而金富由祝先生、刘先生及顾先生分别持有25.5%、25.5%及28.1%权益,彼等均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目标公司为本公司上述董事之联繫人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由于上市公司贷款资本化协议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且所有有关比率低于25%,故上市公司贷款资本化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上市公司贷款资本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本公司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让独立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上市公司贷款资本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上市公司贷款资本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推荐意见函件以及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建议函件,内容有关上市公司贷款资本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及(i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儘快寄发予股东。预期通函将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以预留充足时间编制载于其中的相关资料。

完成须待上市公司贷款资本化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告作实,上市公司贷款资本化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未必会实现。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