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及获豁免关连交易-出售金太阳20%股本权益

2019-12-16 00:00:00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上海翀远(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黄女士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内容有关出售金太阳20%股本权益予黄女士。

于本公告日期,金太阳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于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后,本公司于金太阳的权益由51%减少至31%。金太阳及其附属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而其财务业绩将不再于本集团的财务业绩综合入账。

由于一项或多项股权转让的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而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股权转让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通知及公告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黄女士拥有金太阳31.65%股本权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黄女士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而股权转让构成本公司的一项关连交易。由于董事已批准股权转让,且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亦已确认,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股权转让的条款为正常商业条款,而有关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股权转让协议仅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