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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购买理财产品

2022-08-18 00:00:00

购买理财产品

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陆港国际与北京银行订立陆港理财产品协议(一),据此,陆港国际同意以内部资源购买理财产品人民币63,000,000元。

此外,于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陆港国际与北京银行订立陆港理财产品协议(二),据此,陆港国际同意以内部资源购买理财产品人民币10,000,000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陆港理财产品协议(一)之适用百分比率有一项超过5%,但所有的适用百份比率均低于25%,因此,基于上述陆港理财产品协议(一),理财产品之购买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之本公司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陆港理财产品协议(二)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因此,基于上述陆港理财产品协议(二),理财产品之购买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之本公司须予披露的交易。

惟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的规定,由于陆港理财产品协议(一)及陆港理财产品协议(二)(「该等理财产品协议」)项下的交易对手方相同、交易产品性质相近,彼等交易需要合併计算。由于彼等交易合併后之适用百分比率有一项超过5%,但所有的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该等理财产品协议项下合共之理财产品购买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