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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增资

2019-04-03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发出有关(其中包括)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中银信用卡公司」)拟根据日期为2018年4月16日的增资与认购协议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银消费」)增资的公告(「该公告」)。除非本文另有所指,本公告内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宣佈,投资者同意对增资与认购协议项下的增资事项作出若干修订。于2019年4月3日,投资者及中银消费就投资者拟议向中银消费增资事宜(「经修订增资事项」)订立经修订的增资与认购协议(「经修订增资与认购协议」)以及订立经修订的合资合同以规范彼等在运营及管理中银消费业务与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经修订合资合同」),以分别修改并替代原有的增资与认购协议及合资合同。

根据经修订增资与认购协议,投资者同意所有投资者(博裕及红杉除外)将参与中银消费的增加注册资本,而原定根据增资与认购协议由博裕及红杉承担的增资额将由中国银行、百联集团、陆金发及中银信用卡公司根据其各自于完成增加注册资本前在中银消费的股权比例承担。因此,根据经修订增资与认购协议,中银信用卡公司就经修订增资事项应付的总代价将为约人民币5.059亿(相当于约港币5.905亿元)。

于本公告日期,中国银行、百联集团、陆金发、中银信用卡公司、博裕及红杉分别持有中银消费约40.02%,20.64%,12.57%,12.37%,9.9%及4.5%的股权。中国银行、百联集团、陆金发、中银信用卡公司、博裕及红杉将分别持有中银消费在完成经修订增资与认购协议项下的经修订增资事项后的总股权约42.80%,22.08%,13.44%,13.23%,5.81%及2.64%。

除上述披露者外,诚如在该公告披露有关增资事项的其他主要条款以及其他信息维持不变。

经修订增资与认购协议及经修订合资合同项下各自的条件均经过各方公平磋商釐定。经考虑上述事宜,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经修订增资与认购协议及经修订合资合同各自的条款及条件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所有非执行董事,即陈四清先生、刘连舸先生及林景臻先生亦担任中国银行董事,因此,该等董事已于董事会会议上就有关经修订增资与认购协议及经修订合资合同项下的交易之决议放弃投票。

由于经修订增资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经修订增资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于经修订增资事项在经修订增资与认购协议下的先决条件获得满足(或如适用,得到豁免)的前提下才能完成交割,经修订增资事项可能会亦可能不会完成交割。因此,本公司的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的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除本公告另有所指及仅用作说明而言,人民币乃按人民币1.00元兑港币1.167203元的汇率换算为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