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派发2020年中期股息及暂停办理H股过户登记手续

2020-08-23 00:00:00

派发2020年中期股息

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于2020年8月21日通过了(其中包括)关于2020年中期股息(以下简称「中期股息」)分派方案之议案。本公司股东(以下简称「股东」)已于2020年5月8日召开的2019年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形式批准授权董事会决定本公司2020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故上述中期股息分派方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以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本公司税后利润较低者计算。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以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计算,本公司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总额为人民币12.60亿元。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回报,同时兼顾本公司目前现金流状况的基础上,本公司就2020年中期派发的现金股息总额将约为人民币5.00亿元。以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总股本4,428,000,000股(包括1,460,800,000股H股及2,967,200,000股内资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按每股人民币0.113元(含适用税项)派发中期股息。

中期股息将以人民币计值和宣派,以人民币向本公司内资股股东发放,以港币向本公司H股股东(以下简称「H股股东」)发放。以港币发放的中期股息计算的汇率以董事会宣派中期股息日(即2020年8月21日(星期五))之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佈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为准。于董事会宣派中期股息日(即2020年8月21日(星期五))之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佈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滙率为人民币0.89424元兑换港币1.00元。因此,本公司每股H股中期股息为港币0.1264元(含适用税项)。

本公司将在香港委任收款代理人,并会将已宣派的中期股息(经扣除相关税项后,如适用)支付予收款代理人,以代支付H股股东。收款代理人将于2020年10月30日(星期五)或之前支付中期股息。支票将以平邮方式寄予H股股东,邮误风险由H股股东承担。

暂停办理H股过户登记手续

中期股息将于2020年10月30日(星期五)或之前向2020年9月21日(星期一)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所有股东发放。欲获派中期股息的H股股东最迟应于2020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4时30分前将股票及转让文件送达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确定符合享有中期股息资格的股东名单,本公司将于2020年9月16日(星期三)至2020年9月21日(星期一)(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股东的登记过户手续。

税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公司向名列于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H股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因此,其应得股息将被扣除企业所得税。如H股股东需要更改股东身份,请向其代理人或受托人查询相关手续。本公司将严格依法及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并依照截止2020年9月21日(星期一)的H股股东名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H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或澳门居民以及其他与中国就向彼等派发的现金股息签订10%税率的税收协议的国家的居民,本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低于1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议的国家的居民,本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前述情形下,如相关H股个人股东欲申请退还因适用10%的税率而导致的多扣缴税款,本公司可根据税收协议代为办理享受有关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但股东须向本公司H股股份登记处呈交税收协议通知规定的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本公司将协助对多缴款项予以退还。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高于10%但低于2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议的国家的居民,本公司将按相关税收协议实际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2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议的国家的居民、与中国并没有签订任何税收协议的国家的居民以及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本公司将最终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本公司相关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本公司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及《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徵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该等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