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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购买认购产品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0-03-02 00:00:00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本公司开始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舜宇光电不时购买认购产品(中国农业银行的一项非上市理财产品)。认购事项乃根据本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订立的协议作出。自此,本集团一直定期认购及赎回中国农业银行的非上市理财产品。

认购事项乃以本集团閒置自有资金作出,本集团根据其政策持续监控以使用本集团閒置资金及增加其收益率,同时维持高流动性及低风险。

认购事项乃以并将以其不会对本集团的营运资金或本公司主营业务的运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进行。

根据认购产品的条款,认购产品可于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当天或一个工作日内随时赎回。在过去一年,本集团一直努力分散投资在不同银行及产品,以降低集中风险。认购产品就是在投资分散化实施后,本集团购买的其中一个新非上市理财产品。展望未来,本集团会继续将投资金额分散于不同银行及产品以降低集中风险。

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认购事项金额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期间达到人民币13.30 亿元,致使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达至约5.22%。认购事项金额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达到峰值人民币13.64 亿元,致使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达至约5.35%,故此超过5%,惟仍低于25%。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认购事项金额降至人民币8.84亿元,而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下降至约3.47%。

上市规则的涵义

认购事项金额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 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 条,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