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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

2020-06-01 00:00:00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平圩电厂(本公司一家附属公司)与远达水务订立一份工程总承包合同,据此远达水务将就平圩升级项目提供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及调试培训服务。

远达水务为国家电投的间接附属公司,而国家电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并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9.73%。故根据上市规则定义,远达水务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工程总承包合同按上市规则属于本公司的一项关连交易。

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平圩电厂应向远达水务支付的总代价为人民币41,500,000元(约相等于45,109,000港元)。由于有关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全部低于5%,故该工程总承包合同须遵守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公告及申报的规定,但可获豁免遵守经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