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委托管理协议

2020-03-31 00:00:00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与中电国际及国电投海外订立委托管理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向中电国际及国电投海外旗下若干公司提供规划、营运和管理服务, 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为期三年。

中电国际及国电投海外为国家电投的附属公司,而国家电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于本公告日期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56.04%。 故根据上市规则定义, 中电国际及国电投海外均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因此, 根据上市规则, 委托管理协议项下所涉交易属于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委托管理协议, 在协议期限内, 按本公司的财政年度, 中电国际及国电投海外应向本公司支付管理费的最高年度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150,220,000 元(相当于约 165,077,000 港元)。

由于委托管理协议有关最高年度上限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 条)超过 0.1%但低于 5%, 故须遵守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公告、申报及年度审核的规定,但可获豁免遵守经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