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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量指标交易合同

2019-07-30 00:00:00

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姚孟电厂(本公司一家全资拥有附属公司)分别与鲁阳电厂及南阳电厂订立三份发电量指标交易合同,据此订约各方同意姚孟电厂将向鲁阳电厂及南阳电厂出售其部分发电量指标。

鲁阳电厂及南阳电厂分别为国家电投一家全资拥有附属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及附属公司,而国家电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6.04%。故根据上市规则定义,鲁阳电厂及南阳电厂均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发电量指标交易合同根据上市规则属于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根据发电量指标交易合同,购入方应向售出方支付的最高代价为人民币65,820,000元(约相等于74,795,000港元),此与过往交易合併计算时,最高总代价将为人民币74,320,000元(约相等于84,455,000港元)。由于就有关发电量指标交易合同项下所涉之交易及过往交易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低于5%,故交易须遵守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公告及申报的规定,但可获豁免遵守经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