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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家合资公司

2021-07-02 00:00:00

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长洲水电(本公司一家间接附属公司)与威宁能源订立一份合资协议,据此订约双方同意于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成立一家合资公司。

根据合资协议,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0元(约相等于120,482,000港元),将由长洲水电及威宁能源分别(按彼等各自在合资公司的权益为60%及40%)出资人民币60,000,000元(约相等于72,289,000港元)及人民币40,000,000元。长洲水电将以现金方式向合资公司进行出资。

威宁能源为国家电投的联繫人。国家电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并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0.04%。故根据上市规则定义,威宁能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成立合资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属于本公司的一项关连交易。

由于有关成立合资公司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低于5%,故成立合资公司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遵守公告及申报的规定,但可获豁免遵守经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