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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前期开发与技术咨询合同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021-04-13 00:00:00

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海阳风电(本公司一家附属公司)与山东院订立了两份工程总承包合同,据此山东院已同意就该项目向海阳风电提供工程、采购及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合同合併最高应付的代价为人民币3,396,342,130元(约相等于4,043,264,000港元)。

同日,海阳风电与山东院亦订立了以下合同:(i)前期开发与技术咨询合同,据此山东院已同意以代价人民币49,900,000元(约相等于59,405,000港元)为该项目的前期开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及(ii)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据此山东院已同意以代价人民币26,620,000元(约相等于31,690,000港元)为该项目提供工程勘察服务。

上市规则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国家电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并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0.04%。根据上市规则定义,山东院作为国家电投最终持有及控制的间接附属公司,属于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等交易属于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根据适用上市规则,就该等项目合同应付的合併最高总代价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全部低于25%,该等交易属于(i)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公告的规定;及(ii)本公司的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委员会经已成立,以就该等项目合同及该等交易的条款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及推荐建议,并就如何投票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嘉林资本有限公司已获本公司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该等项目合同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独立财务顾问函件,以及本公司股东大会通告的通函,预计将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或前后寄发予本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