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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续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2021-01-04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内容有关一份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

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本公司与国家电投重续为期三年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据此,订约双方已同意在前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届满时,服务供应商将继续向僱主(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提供综合服务。

于本公告日期,国家电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并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0.04%。根据上市规则定义,国家电投及服务供应商(国家电投的附属公司)均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所涉交易属于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建议年度上限,截至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分别为人民币280,000,000元、人民币315,000,000元及人民币325,000,000元(约相等于333,000,000港元、375,000,000港元及387,000,000港元)。由于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有关最高年度上限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低于5%,故框架协议项下所涉交易须遵守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公告、申报及年度审核的规定,但可获豁免遵守经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