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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非全资拥有附属公司的权益

2020-10-29 00:00:00

股权转让确认函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的公告,据此五凌电力(本公司一家拥有63%权益的附属公司)就有关沅江增资订立了沅江增资协议及沅江股权转让合同。

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五凌电力就行使原股东选择权,签订了股权转让确认函,以行使价人民币30亿元(相当于约3,448,276,000港元)回购华宝信托及农银金融所持有的沅江权益。紧随交易完成后,华宝信托及农银金融将不再持有沅江公司的任何权益。

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由于有关股权转让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其中一项超过5%,但低于25%,股权转让属于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遵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农银金融持有国家电投长洲(本公司一家间接非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11.69%权益。由于农银金融为本公司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定义,其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股权转让亦属于本公司的一项关连交易。

鉴于(1)股权转让确认函项下所涉的股权转让,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2)董事局经已批准股权转让;以及(3)独立非执行董事经已确认股权转让确认函的条款属公平合理,而股权转让乃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上述关连交易仅须遵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并将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