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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美国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6-07-14 16:41:00

兹通告鹰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葵涌打砖坪街70号丽晶中心B座9 楼0906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以下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5港仙。

3. (a) 重选锺育升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陈卓豪先生(已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逾九年)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郑荣辉先生(已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逾九年)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d)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未发行股份,及订立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债权证及证券;

(B) 谨此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订立或授出可能须在有关期间内或结束後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债权证及证券;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及(B)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以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者)之股本面值总额(惟根据下述情况配发之股份除外:供股(定义见下文),或因根据本公司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因行使本公司可能发行之认股权证所附认购权而发行股份,或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按照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合共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20%;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至下列三者之最早时间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作出之授权。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登记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所持股份比例提呈股份发售建议(惟董事可就海外股东,或零碎配额,或经考虑任何有关司法权区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权宜之行动,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已发行股份,惟须根据及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进行;

(B) 本决议案上文(A)段之批准将为董事获授之任何其他权力额外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代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其股份;

(C)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购回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合共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至下列三者之最早时间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作出之授权。」

7.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及第6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将本公司根据及按照上文第6项决议案购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加入董事根据及按照本公司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可能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

附注:

1. 任何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类别会议,并於会上代其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股东。此外,代表公司股东之委任代表将有权行使该名股东若为个人股东有权行使的同等权力。

2. 代表委任文据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高级职员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亲笔签署。

3. 代表委任文据连同签署文据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代表委任文据所示人士拟参加表决的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否则代表委任文据将视作无效。股东呈交代表委任文据後,仍可亲身出席有关大会及於会上投票。

4. 如属联名持有人,则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亲身或由委任代表或代表作出之投票方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则不予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根据股东名册内之排名次序而定。就此而言,已故股东之多名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将视作该名股东名下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