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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週年大会通告

2019-05-23 00:00:00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福田区福强路3030号福田体育公园文化产业总部大厦19楼举行股东週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与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i) 重选姚沁沂女士为本公司董事。

(ii) 重选赵雪波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iii)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釐定本公司董事之酬金。

3.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任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釐定核数师之酬金。

4. 考虑并酌情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通过下列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 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而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所载批准,本公司董事获授权可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惟倘本公司股份其后进行任何合併或分拆,则根据上文(a)段所载批准可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数目上限占本公司紧接有关合併或分拆前及紧随其后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比须维持不变,而有关本公司股份数目上限亦须据此调整;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

(ii) 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之日。」

5. 考虑并酌情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通过下列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

(b) 上文(a)段所载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

(c)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所载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 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惟因(i)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 (ii)依据任何当时经已采纳可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购入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发行股份;或(iii)依据本公司不时之公司细则发行本公司股份作为代息股份则作别论,惟倘本公司股份其后进行任何合併或分拆,则根据上文(a)段所载批准可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数目上限占本公司紧接有关合併或分拆前及紧随其后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比须维持不变,而有关本公司股份数目上限亦须据此调整;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

(ii) 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之日。

配售新股」乃指本公司董事于所定期间内,根据于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于该日之持股比例,向彼等提出之本公司股份配售建议(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适用于本公司之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作出彼等可能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通过下列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藉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4项决议案授出之权力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之本公司股份数目,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惟所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于上述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倘通过本决议案后本公司之任何或所有股份进行任何合併或分拆,则该股份总数须予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