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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宏泰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18 12:23:00

兹通告通达宏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 号会展广场西南座七楼皇朝会皇朝厅I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王明利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王亚榆先生为执行董事;

(c) 重选王明志先生为执行董事;

(d) 重选王亚南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e) 重选梁碧君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f) 重选孙伟康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g) 重选胡健生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重新委聘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一般及无条件批准各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 港元之股份(「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上述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须授权各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

(c) 各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 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无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形式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惟不包括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因本公司不时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所附之认购权获行使而发行股份,或(iii) 因当时所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雇员(包括执行董事)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权利而发行股份,或(iv)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按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不得超过

(i) 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及(ii)(倘若董事获本公司股东以一项独立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後,购回之股份数目(最多相等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而上述批准须相应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任何一项最早发生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决议案授予各董事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时;及

「供股」指各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指定记录之日名列於本公司股东登记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配发股份或发行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惟各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区之法例限制或法律责任或任何公认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作出其可能视为必要或权宜的除外情况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 段之规限下,一般以及无条件批准各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或联交所之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可不时修订),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证券可能在此上市,且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购回本公司证券;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在有关期间内购回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之10%,而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相应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任何一项最早发生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各董事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时。」

(C)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中第5(A)及5(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中第5(A)项决议案授予各董事行使本公司之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未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以当时有效者为限),在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而可能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份数目上加上相当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中第5(B)项决议案授权本公司购回股份总数,惟该已增加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之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以上之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条文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受委代表委任文据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香港时间))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 号华懋交易广场2 期33 楼3301-04 室,方为有效。

3. 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 号华懋交易广场2 期33 楼3301-04 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4. 有关上文第5(A)、第5(B)及第5(C)项决议案之说明函件载有必要资料以便股东可就应否赞成或反对上述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该等资料载於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的通函相关章节。

5. 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全体董事将会在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後退任董事职务并符合资格重选连任并愿意连任。

6. 倘股东周年大会之日上午七时正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www.tongdahongtai.com 及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 刊发公布,以通知股东有关重新安排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王明利先生、王亚榆先生及王明志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王亚南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梁碧君女士、孙伟康先生及胡健生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