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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作出的公告

2019-04-17 00:00:00

久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佈,由于吴亦农先生(「吴先生」)将致力发展其个人业务,已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成员及薪酬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吴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概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辞任之情况须敦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垂注。

董事会谨借此机会就吴先生于在本公司服务期间作出的宝贵贡献向其致以谢意。

于吴先生辞任之后,本公司仅有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两名审核委员会成员,不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0(1)、3.10A及3.21条的规定。为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3.10A及3.21条的规定,本公司将于自吴先生辞任生效日期起计三个月内就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成员及薪酬委员会成员职位物色合适的候任人选。本公司将适时另行刊发公佈。

本公司宣佈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作出,内容有关吴先生,谨此提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刊发之新闻稿,内容有关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前负责人员吴先生因违反了证监会的《操守准则》及《保荐人指引》,遭证监会暂时吊销牌照,为期18个月,由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

招商证券是2009年某项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保荐人,而吴先生是负责监督执行该项上市申请的保荐人主要人员。

证监会发现,吴先生没有履行其作为保荐人主要人员及招商证券负责人员的职责,原因是他没有:

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处理该项上市申请;

确保招商证券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程序;及

勤勉尽责地监督其下属及招商证券执行的保荐人工作。

董事会希望强调吴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其并没有参与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本集团」)之日常业务营运,故此,上述有关吴先生之事件不会对本集团之业务营运有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