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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融控股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和建议增加法定股本

2016-07-08 18:41:00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交易时段结束後),配售代理与本公司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地同意由配售代理尽最大努力向预期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配售最多760,000,000 股配售股份,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 0.125 港元,而该等承配人及其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配售股份将根据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

假设於本公告日期至配售事项完成期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概无变动,则配售事项下之配售股份上限数目相当於(i)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现有已发行股本 3,800,000,000 股股份20.00%;及(ii)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而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16.67%。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 0.125 港元较﹕(i)股份於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股份 0.154 港元折让约 18.83%;及(ii)股份於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後五个交易日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股份0.155 港元折让约 19.35%。

待配售事项完成後,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上限及所得款项净额预计分别约为95,000,000 港元及 93,500,000 港元。根据该基准,净发行价将约为每股配售股份 0.123 港元。建议增加法定股本

为日後於适当时候配发及发行新股份让本公司灵活地筹集资金,从而把握未来投资机遇及其他企业目的,董事会建议透过增设额外 5,000,000,000 股股份将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由500,000,000 港元(分为 5,000,000,000 股股份)增加至 1,000,000,000 港元(分为10,000,000,000 股股份),该等股份与现有股份在各方面享有同等权益。

增加法定股本须待股东於二零一六年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增加法定股本後,方可作实。

本公司将於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载有(其中包括)增加法定股本之进一步详情及二零一六年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通函。由於配售事项须达成配售协议所载条件後,方告完成,故此配售事项未必一定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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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交易时段结束後),配售代理与本公司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地同意由配售代理尽最大努力向预期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配售最多 760,000,000 股配售股份,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 0.125 港元,而该等承配人及其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配售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配售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交易时段结束後)

发行人

本公司

配售代理

君阳证券有限公司,独立第三方

已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本公司已有条件地同意透过配售代理尽最大努力向独立承配人配售最多 760,000,000 股配售股份。配售协议之条款乃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根据一般商业条款按公平原则磋商後厘定,并已参考当前市况。董事认为,基於现时市况,配售协议之条款属公3平合理。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配售代理及其联系人士为独立第三方。於本公告日期,配售代理及其联系人概无於任何股份中拥有权益。配售代理将向本公司收取配售佣金,金额相等於配售代理所成功配售有关数目之配售股份配售价之 0.75%,加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项之任何其他实际开支及费用。

承配人

配售代理将按竭尽所能基准配售股份予不少於六名承配人,承配人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如适用)为独立第三方。配售股份数目

假设於本公告日期至配售事项完成期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概无变动,则配售事项下之配售股份上限数目相当於(i)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现有已发行股本 3,800,000,000 股股份 20.00%;及(ii)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而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16.67%。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事项下之配售股份一经配发及发行,将在所有方面与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当日之已发行股份具有同等地位。

配售价

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 0.125 港元较:(i)股份於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股份0.154 港元折让约 18.83%;及(ii)股份於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後五个交易日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股份 0.155 港元折让约 19.35%。

配售事项之配售价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参考股份现行市价後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董事认为,配售事项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基於现时巿况属公平合理。因此,配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待配售事项完成後,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上限及所得款项净额(扣除配售佣金及其他相关成本及开支後)预计分别约为 95,000,000 港元及 93,500,000 港元。根据该基准,净发行价将约为每股配售股份 0.123 港元。

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之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通过决议案授予董事以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之一般授权发行,以本公司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其时已发行股本之 20%为限。因此,发行配售股份毋须取得股东批准。

根据一般授权,本公司获授权发行最多 760,000,000 股股份。截至本公告日期,概无股份已根据一般授权获发行。最高上限 760,000,000 股配售股份将动用 100%之一般授权。

申请配售股份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配售协议之条件

配售事项须待联交所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或其订约方可能书面协定的该等较後日期)(「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批准根据配售协议予以配售之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告完成。

倘上述条件未能於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达成,则配售代理及本公司在配售协议下之责任将终止及完结,而配售代理及本公司概不可就配售协议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惟不包括任何先前违反配售协议下之任何义务)。

配售事项之完成

配售事项将於达成上述条件後第三个营业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完成。

不可抗力事件

经谘询本公司後,配售代理有权在其认为合理之情况下,可於配售事项完成日期上午九时正前随时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配售协议:

(1) 国家、国际、财务、汇兑管制、政治、经济状况在香港出现任何变动,而配售代理合理认为有关变动将会对配售事项之完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2) 任何违反本公司根据配售协议作出的保证、声明及承诺,而配售代理认为有关违反事宜5对配售事项而言属重大;或

(3) 市况出现任何重大变动(不论是否构成连串变动之一部分),而配售代理合理认为有关重大变动将对配售事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进行配售事项属不明智或不适宜;或

(4) 本公告及本公司有关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的公告刊发以来,本公司向联交所及╱或股东刊发的所有公告、通函、中期及年报所载的任何声明於任何重大方面成为或被发现为失实、不确或产生误导,而配售代理认为有关声明将对配售事项的完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5) 股份於联交所暂停买卖超过五个连续营业日(因配售事项所致或与之有关者除外);或

(6) 出现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即并非订约各方所能控制且无法预计或无可避免之事件,包括(但在不局限本项之一般性之原则下)发生任何天灾、战争、暴乱、公众骚乱、内乱、火灾、水灾、爆炸、疫症、恐怖活动、罢工或闭厂),妨碍配售协议订约各方履行其合约义务。

於根据上文所述终止配售协议时,配售协议下订约各方之所有责任(惟若干有关条文将维持十足效力及效用)将终止,而配售协议之订约一方概不得就或对配售协议产生之任何事项或事宜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偿,惟不包括任何先前违反配售协议下之任何义务。

董事并不知悉截至本公告日期发生任何有关事件。

由於配售事项须达成配售协议所载条件後,方告完成,故此配售事项未必一定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配售事项之因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数码电视机(「电视机」)、高清液晶体显示电视机及机顶盒以及提供数码影音业有关电讯、电视机及互联网整合应用方案。

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上限及所得款项净额预计分别约为 95,000,000 港元及 93,500,000港元。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拟用於偿还本集团债务及拨作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及本集团业务发展。

董事认为,配售事项可增强本集团之财务状况,并为本集团提供资金,以应付未来任何发展机遇之需要。配售事项亦为扩大股东基础及本公司资本基础之良机。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故配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於过去十二个月之股本集资活动

本公司於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并无进行任何股本集资活动。

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本公司现有股权架构及配售事项完成後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须待配售事项完成及假设配售股份获悉数配售,且根据配售事项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前本公司股权架构概无其他变动)载列如下:

於本公告日期 紧随完成配售事项後

股东 股份数目 % 股份数目 %

Alpha Century Assets Limited 600,000,000 15.79 600,000,000 13.16

承配人 - - 760,000,000 16.67

公众股东 3,200,000,000 84.21 3,200,000,000 70.17

3,800,000,000 100.00 4,560,000,000 100.00

建议增加法定股本

为日後於适当时候配发及发行新股份让本公司灵活地筹集资金,从而把握未来投资机遇及其他企业目的,董事会建议透过增设额外 5,000,000,000 股股份将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由500,000,000 港元(分为 5,000,000,000 股股份)增加至 1,000,000,000 港元(分为 10,000,000,000股股份),该等股份与现有股份在各方面享有同等权益。

增加法定股本须待股东於二零一六年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增加法定股本後,方可作实。

本公司将於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载有(其中包括)增加法定股本之进一步详情及二零一六年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通函。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召开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7会

「联系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持牌银行於一般办公时间全面开放营业之任何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

「本公司」 指 久融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 指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授权董事配发、发行或处理最多为本公司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其时已发行股本 20%之股份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增加法定股本」 指 建议透过增设额外 5,000,000,000 股股份,将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由 500,000,000 港元增加至 1,000,000,000 港元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及并非与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一致行动(定义见香港收购及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之人士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承配人」 指 由配售代理或其代表根据配售协议物色任何之个人、公司、机构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

「配售代理」 指 君阳证券有限公司,配售代理及在香港可进行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 1 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配售协议」 指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就根据一般授权进行配售事项订立之有条件配售协议

「配售价」 指 每股配售股份 0.125 港元

「配售股份」 指 将根据配售协议配售之最多 760,000,000 股新股份,而各为一股「配售股份」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