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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科工海外监管公告-中航光电关於控股子公司富士达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8-07-10 19:0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以下爲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发之公告。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18-034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富士达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达”)于 2018 年 7 月 9 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 01 民初字 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5 年 11 月 17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陕西省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71 号。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阳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清,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亚娟,女,富士达公司员工。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森那有限公司(Senah, 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坎贝尔市温切斯特大道 2065-B。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Donald Gene Hanes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案由及诉讼请求:

2015 年 11 月 17 日,富士达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富士达与森那有限公司在 2004 年 8 月 7 日签订的《销售管理协议》无效,并要求森那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18年7月9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陕01民初字第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森那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7日签订的《销售管理协议》无效。

2、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森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富士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森那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截止本公告日尚未生效。本次判决目前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存在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01民初6号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