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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标的公司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1-05-17 00:00:00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2021年5月17日(交易时段后),买方与卖方订立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地同意购买且卖方有条件地同意出售标的公司51%之股权,代价为人民币20,279万元(约港币24,495万元)。于完成收购协议后,买方将持有标的公司100%之权益,且标的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鉴于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之规定予以公告,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