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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一间全资附属公司30%股本权益

2019-10-11 00:00:00

出售事项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后),卖方(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地同意出售及买方已有条件地同意购入待售股份,现金代价为100,000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由于出售事项之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