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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2020-11-03 00:00:00

绪言

兹提述上海电气、要约人及上海集优于2020年10月15日发佈之有关上海集优潜在私有化之联合公告(「联合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长寄发综合文件之期限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除非获得执行人员同意,否则通常应于联合公告之日起21日内(就本私有化建议而言,即于2020年11月5日或之前)向上海集优股东寄发综合文件,内容载有(其中包括)有关合併的进一步详情、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出具的意见书及独立董事会委员会之建议。

诚如联合公告所披露,私有化建议须待联合公告「3.合併协议的主要条款-合併协议的先决条件」一节中所载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出。

由于需要更多时间达成先决条件,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注释2向执行人员申请且执行人员已表示有意同意将寄发综合文件之最后时限由2020年11月5日延长至不迟于(i)先决条件获达成后七日之日期或(ii)2021年1月22日(即先决条件最终限期后七日之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综合文件一经寄发,将会适时根据《收购守则》另行公告。建议上海电气及上海集优之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参阅上海电气及╱或上海集优不时于联交所网站刊发之公告及其他文件,获取有关私有化建议的资料。

警告

合併协议必须先满足先决条件及生效条件才能生效。因此,合併协议能生效仅为一种可能性。此外,即使合併协议生效,合併的实施仍取决于联合公告所载之实施条件能否达成或者获得豁免(如适用)。要约人、上海电气或上海集优均无从保证可达成任何或各项先决条件或条件,故此,合併协议可能亦可能不会生效,及即使生效,合併亦可能亦可能不会实行。

因此,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上海电气和上海集优的证券时务必谨慎行事。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的人士应徵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