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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怡国际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摘要)

2017-10-30 22:27:00

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配售订立配售协议。根据配售协议,本公司已同意透过配售代理以配售价配售最多100,000,000股配售股份予承配人。

配售股份相当於:(i)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14.81%;及(ii)经发行配售股份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2.90%。

配售须待(其中包括)联交所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可作实。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谨请注意,配售须待「配售条件」一节所载配售协议项下的条件达成,方可作实。由於配售未必会落实完成,故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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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订约方

发行人: 本公司

配售代理: 国元融资(香港)有限公司;及

禹洲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配售代理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配售代理将向本公司收取配售佣金,相等於相关配售代理已实际配售之配售股份总配售价之1.3%。配售佣金乃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按公平原则磋商,并经参考(其中包括)其他配售代理所收取之现行佣金率而厘定。

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已有条件与本公司协定按尽力基准配售最多100,000,000股配售股份。各配售代理须在合理范围内内尽其所能确保其不会向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有关连或一致行动之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提呈或配售任何配售股份。预期概无配售代理或承配人将因配售成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假设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於本公布日期起至配售完成止并无变动,配售股份之最高数目100,000,000股相当於(i)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14.81%;及(ii)经发行配售股份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2.90%。

按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即配售协议日期)股份收市价为每股股份1.46港元计算,配售股份市值为146.0百万港元。该等配售股份之总面值为10百万港元。

该等配售股份於发行时在各方面将与於配发及发行该等配售股份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配售价

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1.53港元,其相较:

(a) 股份於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1.46港元溢价约4.79%;

(b) 股份於截至及包括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之最後交易日)在内之最後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1.488港元溢价约2.82%;及

(c) 股份於截至及包括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之最後交易日)在内之最後十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1.49港元溢价约2.68%。

配售协议之条款及配售价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参考股份之现行成交价,於公平磋商後按正常商业条款厘定。董事认为,配售价於现行市况下属公平合理。因此,董事认为配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配售条件

配售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告完成。

倘配售条件於配售协议日期(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或配售代理与本公司书面协定的其他时间及日期)起计21日之日期或之前未获达成,则配售协议及其项下全部权利及责任将停止及终止,且概无订约方将对其他方就费用、损失、赔偿或其他方面(惟先前违反配售协议之条文则除外)提出申索。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配售股份之上市及买卖。

配售终止

配售代理可透过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配售协议,如在完成日期前任何时间,配售代理认为,配售之成功进行或本集团之业务或财务前景将会或可能受到下列事件之重大不利影响:

(a) 配售协议所载之任何陈述及保证遭任何严重违反;或

(b) 股份在联交所暂停买卖或挂牌为期超过十(10)个连续交易日(惟涉及配售者除外);或

(c) 推行任何新法例或法规或现行法例或法规有变或其诠释或应用有变;或

(d) 发生任何政治、军事、工业、金融、经济或其他性质(不论与上述任何一项同类)之事件、演变或变动(不论属本地、国家或国际,或构成於本公布日期之前、当日及╱或之後发生或持续发生之一连串事件或变动之部分,并包括涉及现时事务状况之事件、变动或演变),以致或可预期将导致政治、经济或股票市场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动;或

(e) 由於特殊金融状况或其他原因,联交所之证券买卖全面受到任何冻结、暂停或重大限制;或

(f) 出现涉及香港、开曼群岛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潜在变化之重大变动或发展,或实施外汇管制,而将会或可能对本集团或其现有或潜在股东(因其股东身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g) 本地、国家或国际证券市场状况出现任何重大变动或恶化。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并不知悉已发生任何该等事件。

完成配售

预期配售将於配售条件达成後尽快完成,惟无论如何不得迟於其後第三个营业日(或本公司及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时间或日期)。

诚如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所公布,董事会已议决就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之期间,向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派付中期股息每股1.5港仙。董事会预期,配售事项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後完成,因此承配人将无权享有上述中期股息。

本公司之承诺

根据配售协议,本公司向配售代理承诺,除非经配售代理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将促使本集团各成员公司不得於完成日期前任何时间发行或同意发行任何股份或贷款资本或授出或同意授出任何购股权(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者除外)或权利以收购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股份或贷款资本。

一般授权

发行配售股份毋须经股东批准。配售股份将根据股东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过决议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发行。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675,058,560股股份,而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可发行最多135,011,712股股份,相当於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

於本公布日期,概无根据该一般授权发行任何股份,而本公司亦无於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30日购回任何股份。

过去十二个月的集资活动

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并无进行任何股权集资活动。

进行配售的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利用天然资源生产及买卖,以用於芳香化学品及医药产品的精细化学品。

董事认为,配售为本集团筹集额外资金以增强财务状况、扩大股东基础及资本基础,从而促进其日後发展提供良机。董事认为,配售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此外,假设配售已悉数完成,则其将筹集所得款项总额153.0百万港元。配售所得款项净额最高约为150.9百万港元,相当於每股配售股份净价约1.509港元。配售所得款项净额拟主要用於偿还银行借贷。

董事已考虑过多种筹资方法,并相信配售为本集团提供机会筹集资金的同时扩大其股东及资本基础。因此,董事认为,配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谨请注意,配售须待「配售条件」一节所载配售协议项下的条件达成,方可作实。由於配售未必会落实完成,故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布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采用下列词汇及用语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持牌银行通常开门营业的任何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

「本公司」指中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341)

「完成」指配售之完成

「完成日期」指达成配售条件後最接近的日子,且无论如何最迟於达成配售条件後的第三个营业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的其他时间或日期)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国元」指国元融资(香港)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委员会」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承配人」指由配售代理根据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的责任促使认购任何配售股份的任何个人、专业、机构或其他投资者

「配售」指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按竭尽所能基准配售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指国元及禹洲

「配售协议」指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配售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的有条件配售协议

「配售价」指每股配售股份1.53港元

「配售股份」指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将予配售的最多100,000,000股新股份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

「购股权计划」指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禹洲」指禹洲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港元」指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