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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怡国际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4-27 17:52:00

兹通告中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四)下午三时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雷格斯商业服务中心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3.4港仙。

3. 作为个别决议案,重选以下本公司之退任董事(「董事」):

(a) 重选龚雄辉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韩欢光先生为执行董事;

(c) 重选林志刚先生为执行董事;

(d) 重选林英宗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e)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5.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未发行股份(「股份」),及发行、配发或授出可兑换股份之证券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并订立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可能须在有关期间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後任何时间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或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及发行者)之股份总数,除非根据或由於:

(i) 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或

(ii) 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

(iii) 根据本公司不时有效之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

否则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及发行者)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期限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章程细则、开曼群岛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三册,经统一及修订)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按其当时持有股份之比例提呈股份或提呈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股份之证券之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考虑到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法例之任何限制或规定,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可能涉及决定任何该等限制或责任的存在或情况之费用或延误,作出董事认为必须或适当取消或安排。」

6.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任何股份可能上市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股份,惟有关购回须根据证监会及联交所之规则及规例、开曼群岛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三册,经统一及修订)及此方面所有其他适用法律进行;

(b) 根据(a)段之批准,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可能购回或同意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期限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章程细则、开曼群岛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三册,经统一及修订)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

7. 「动议待上文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董事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a)段获授之一般授权,於董事根据及按照该项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股份总数,加上本公司根据及按照上文第6项决议案(b)段所获授之授权购回或同意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兼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港湾道18号

中环广场

53楼5301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其任何续会)及在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以书面委任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持有本公司股份(「股份」)两股或以上之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受委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如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所持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则在上述出席人士中,只有於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者方有权就所持股份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经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必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经由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代表亲笔签署,并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核实之文件副本,一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 为决定合资格出席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一)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四)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登记及过户手续。为符合出席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把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至股份登记分处(见上述地址),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 为决定合资格获取拟派之末期股息,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星期五)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登记及过户手续。为符合获取拟派末期股息之资格,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把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至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见上述地址),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6. 交回代表委任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作撤销。

7. 就上文提呈之第5及第7项决议案而言,本公司将徵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授权根据上市规则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除因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可能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股东可能批准任何以股代息计划而发行之股份外,董事现时并无计划发行本公司任何新股份。

8. 就上文提呈之第6项决议案而言,董事兹声明会在彼等认为对股东有利之情况下,行使该项决议案所赋予之权力购回本公司股份。载有上市规则规定之必需资料,致使股东就提呈决议案表决时作出知情决定之说明函件载於本公司通函附录一,而本通告组成其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