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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讯令状之公告

2020-01-30 00:00:00

本公告乃由昇捷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于2020年1月23日,本公司作为被告人(「被告人」)收到昆士兰联保保险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人(「原告人」)之代表律师于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上所出具关于针对被告人的高等法院案件2020年第129号诉讼项下之传讯令状(「传讯令状」)。

如传讯令状注有的申索背书所述,于2014年11月26日,原告人向被告人及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前称HsinChongConstructionGroupLtd.(新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新昌」)签发僱员补偿保单(编号:1-W0129008-WCA)(「2014年保单」),相关承保期为2014年11月9日至2016年3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原告人、被告人及新昌亦就2014年保单签署一份由2014年11月9日起生效之损失保留及赔偿协议(「2014年协议」)。

关于被告人,2014年保单提供僱员补偿保险涵盖予被告人于2012年底从新昌收购经营建筑、加建及改建、室内装修及翻新等之室内装饰及特殊项目业务的子公司及/或关联公司。根据2014年保单,其亦规定承保范围对被告人及新昌(及其各自之子公司及/或关联公司)之形式及程度,犹如与向各受保方签发独立保单相同。

原告人声称根据2014年保单及/或2014年协议项下之「损失」、「索偿基金」及「早期赔偿及/或银行担保」(定义分别按照2014年协议)等款项向被告人申索(如传讯令状注有的申索背书所述)。原告人针对被告人的申索如下:

(1)根据2014年保单及2014年协议项下之损失为港币14,457,417元;

(2)根据2014年保单及2014年协议项下之索偿基金为港币5,250,000元;

(3)根据2014年保单及2014年协议项下之早期赔偿及/或银行担保为港币14,461,109元;

(4)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48及49条、2014年保单及2014年协议项下之利息;

(5)讼费;及

(6)进一步或其他济助。

本公司正在谘询关于上述高等法院案件2020年第129号法律程序的法律意见,并将为自身抗辩(尤其是本公司无须按2014年协议项下支付的款项)。本公司将于适当的时候另发公告,以让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了解关于上述申索的任何重大发展。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